1、危旧房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收益可用于危旧房改造支出。
2、免收市政配套费。
3、免收征地管理费。
4、免收城市占道费。
5、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减半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7、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8、减半征收土地评估费。
9、减半征收施工图纸审查费。
(二)由于项目建设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期垫资的本应由西宁市政府投资修建的区内城市规划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其建设费用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西宁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定后,由西宁市财政部门解决。
(三)各金融部门对西宁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搬迁户,以及购买危旧房片区商品住宅的住户,要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西宁市留成部分的,由地方财政列收列支,支持开发企业用于危旧房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五)对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的片区,西宁市财政及计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资金进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
(六)对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供电、给排水、通信、天然气等部门要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工期,确保有关设施及时配套到位。
四、已明令取消及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今后将不再收取
(一)验线费。
(二)招投标管理费。
(三)土地交易服务费。
五、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省、市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一经西宁市危旧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各项优惠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凡取得危旧房改造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计划部门立项或进行备案后,尽快组织建设。凡房屋拆迁后达到建设条件的项目,必须依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对达到建设条件,3个月内仍不开工的项目,西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和终止其项目开发权。
(三)危旧房片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改造,采用新村建设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可参照本意见实施,或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四)要全面提高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要大力推广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提高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建设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