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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宁市
 关于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2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人防办:
  西宁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西宁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西宁市做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起着外树形象、内提品位、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目前西宁市仍有相当一部分危旧房分布于市内务区域,不仅影响西宁市的城市形象,更影响到西宁市的投资环境及经济发展。为加快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能力,拉动经济增长,对西宁市危旧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社区居民参与”的运作机制,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集中连片开发。注重综合配套,增强服务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在3年内完成西宁市207.58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西宁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西宁市有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危旧房普查统计工作;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划定改造片区,确立改造项目;对重点片区做好详规,编制改造计划;确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并负责对全市危旧房改造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即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拆迁安置、物业管理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后,方能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凡列入西宁市危旧房改造计划,总量起点标准确定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市场、商贸、写字楼等开发建设项目,均享受以下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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