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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政策性贷款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须从省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八、建立招标投标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情况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情况。
  (二)统计对象包括所有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统计单位包括各市、州计委、省直各部门和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三)省招投标办具体负责全省招标投标情况统计工作。各统计单位要按照省招投标办的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统计报表报省招投标办,由省招投标办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
  九、招标投标的投诉与纠纷处理
  (一)招标投标的投诉。任何组织和自然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其他方式依法举报和投诉。
  (二)招标投标投诉的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参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的行业分工原则,由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受理;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举报和投诉,由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受理。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实行首问式或首接式制度,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拖延。
  (三)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长不超过30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7日内,向该部门的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申请处理,重大项目的投诉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处理应报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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