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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三)业主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双合同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或资质认定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并提请业主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处分、处罚结果应限期向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反馈。对业主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为,行政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督促纠正,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通报其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五)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由发展计划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
  (六)建立业主、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业主、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七)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部门对具体项目的招标行为的监督应出具“监督执法意见书”,并存档备查,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
  五、严格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规定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已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范围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所核准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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