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含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电力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财政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六)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七)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八)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九)外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一)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三)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十四)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二)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监管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