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
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6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为了确保山林权属稳定,维护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依法登记发放林权证,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深化林业改革、稳定林区秩序、促进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稳定林权、推进改革、进一步完善巩固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林权证的换证、发证工作。
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方法进行。2003年对退耕还林验收合格的、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在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以下简称“林业三定”)中未予登记发证的山林发放林权证;2004年对国有(包括建设、交通、铁路、水利、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和部分县(市、区)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换发林权证;2005年全面完成全省林权证的换发工作。
三、在林权登记发证中,要以现有林权为基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凡在“林业三定”中权属清楚并发放了林权证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登记发证中主要是换发林权证。“林业三定”后林权发生变更的,应予以变更登记并发证。“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尚未登记发证的,以及退耕还林等新增的林地,应予以登记发证。林权争议经依法调处,并明确权属的,予以登记发证。因征占用林地等原因转为非林地或已灭失的林地予以注销登记。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山林权属调处工作,一时难以明确权属的,可暂缓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发林权证的时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从2003年起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经常性林权登记管理制度,随时受理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四、林权登记发证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实际视财力适当予以补助。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1]324号)执行。林权登记发证与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林业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