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
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
(一)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的;
(二)省人民政府依法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决定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六)转送对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八)依法作出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三、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省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的;
(四)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申请人依照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并提出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以及省人民政府依照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