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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水利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近年来,全省在水库管理特别是病险水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省大多数小型水库建造时间早,工程标准偏低,质量较差,加之工程设施不配套,以及管理安全责任不够落实等原因,致使小型水库长期带病带险运行。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基本思路
  改革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分级管理,落实法人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加大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的投入;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行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模式;加强水库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水库工程管理队伍素质。通过对病险小型水库的治理,确保全省小型水库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二、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它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业主)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水库安全负总责,逐级、逐库签订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确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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