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按《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能实施。未按规定程序论证审批的,视为无效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凡对已批规划进行修编的,对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以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修编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应进行论证,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要求,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四、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在风景名胜区建设中,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重大项目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防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坚持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审查制度。各类项目的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因特殊情况,选址与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由上级政府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选址审批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内土地,严禁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与保护资源无关的项目和在景区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伐木及其它任何形式的破坏地形、地质、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