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好我省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近几年来,我省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在一些地方存在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问题,使自然和文化景观等环境资源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对改善生态环境、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旅游经济。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风景名胜资源又具有独特性、珍稀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确立风景名胜资源可持续发展思想,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要制定有利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是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各级建设(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按时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规划,要组织重新修编;今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在1990年底以前编制的,要在2003年底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也要抓紧进行。要提高规划的编制水平,规划要具有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
三、严格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