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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氛围。一是进一步统一认识。各市州要及时召开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增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举办金融知识研讨班、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的培训,把金融知识纳入干部录(聘)用考试内容,提高广大干部驾驭金融工作的水平。二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市州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以整治社会信用秩序、打造“诚信湖南”形象为重点,加大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宣传力度。三是积极推广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经验。要推广和学习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抓得早、工作实、效果好的地方和部门的做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二)突出整治社会信用秩序,优化金融运行环境。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良好金融环境支持金融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1]2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债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27号)精神,切实优化金融运行环境,支持金融发展。对社会信用环境差、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严重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其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财政、信贷资金的支持。对恶意欠贷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同业制裁。对不履行同业公约和不执行联合制裁的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要追究相关金融机构的责任。各市州党委、政府及工商、国土、房产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金融同业制裁要积极予以支持。对组织或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严重损害地方形象的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不能评先评优,并依照政策、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二是加快信用体系基础建设。在完善和推广运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同时,逐步建立帐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等。三是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积极开展创建信用县市区、乡镇、村、组活动。每个市州要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创建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信用县市区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并组织验收,信用乡镇、村、组按湖南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湖南省信用乡镇、村、组创建工作指导意见》(湘信管办发[2002]39号)的标准执行和验收。四是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避免对金融机构开展多头、重复检查和评比达标活动,为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三)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要处罚金融机构,而且要处罚经办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维护金融竞争秩序。二是依法查处金融“三乱”。对金融“三乱”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三是继续积极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领导,及时分析风险状况,研究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四是加大“抓降促效”(降低不良资产、促进效益增长)工作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拖欠贷款的清收力度。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大力拓展新业务、新品种,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从根本上实现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好转。五是加强内控外防。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切实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制度防等措施,有效防止各类金融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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