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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
 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 深交[2003]146号)


  为规范对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出租车行业发展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的星级考核与评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星级的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星级标准》)。
  驾驶员的星级考评应严格按照《星级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驾驶员的星级评定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驾驶员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30—50名委员组成,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出租车企业代表等人员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熟悉出租小汽车行业;
  (二)关心、理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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