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考核的情况,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3次迟到20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5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论2次被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主管部门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