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六)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七)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八)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
(四)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评标工程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交易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取专家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专家拟评标工程的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在抽取的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