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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4日 深建市场[2003]5号)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家考核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代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家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
  专家的聘用与解聘、考核与年检以及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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