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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进一步抓好民工和社区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装饰
 装修管理进一步抓好民工和社区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
 (京城字[2003]59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装修(饰)、施工、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特别是加强零散装修施工工地民工的非典防控工作,杜绝非典传入社区,保障民工和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防控非典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对房屋装修需求的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特别是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民工防控非典工作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装修现场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装修和施工企业资质。证照不全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业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承接房屋装修业务的装饰装修企业,对装修期间施工工地和民工的防控非工作承担责任。装修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
  装修企业各部门、所属各施工队伍,办公场所、施工场所、员工宿舍、材料仓库,都必须明确责任人。
  装修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发生非典疫情处理预案。
  二、入户装修实行登记申报制度
  各装修企业在进入装修现场前,必须向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装修登记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装修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施工期限、施工人员名单、施工人员健康证明、施工地点、装修业主姓名及联系电话;
  2、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装修企业同意接受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在装修期间对装修人员测试体温和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装修企业不办理登记申报、不提交上述材料、或违反承诺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社区装修。
  三、房屋装修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工程项目和改扩建装修项目,其施工工地和民工的防控非典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厅《紧急通知》(京办发[2003]19号),市委城建工委和市建委《十条实施意见》,市建委《紧急通知》(京建施[2003]209号)的规定执行。
  2、尚未入住居民的新建小区的住宅室内装修,其施工工地和员工的防控非典工作参照前款执行。符合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3、已入住居民的小区的住宅室内装修,必须严格执行登记申报制度。其中,装修企业与装修业主已签订装修合同并已经开工的,必须补办登记申办手续后于6月1日以后方可继续施工;装修企业与装修业主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尚未开工的,以及新签订装修合同的项目,必须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于6月10日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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