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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失效]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登记保管,不得使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返还;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车辆依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应当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违章被拍照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对前款规定的交通违章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依法公告送达。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公安交通警察违纪违法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登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的职务行为实行义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职务,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报警后,无故不及时赶到现场处理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三)暂扣车辆、滞留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四)处罚不开具处罚决定书、票据,暂扣车辆、滞留证件不开具《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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