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严重阻碍交通的,可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暂扣车辆;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无证驾驶或者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使用伪造、冒领、涂改、挪用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驾驶没有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可并处收缴机动车牌证;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收缴机动车牌证,并暂扣车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客运车辆驾驶员醉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客运车辆驾驶员醉洒后驾驶客运车辆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饮酒后驾驶客运车辆记录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5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装载不可分割的物品未办理超长、超宽、超载准运手续的,处200元罚款;其它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当场无法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20元罚款:
(一)驾驶私自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二)在机动车道行驶(借道通行的除外)或者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三)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横过车行道时不遵守行人通行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