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的人带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驶入人行横道、网状线禁止停车区停车的;
(二)往车外抛扔物品的;
(三)驾车时吸烟、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手机、寻呼机信息的;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或侧坐、倒坐、撑伞的;
(五)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交叉路口不按摩托车专用车道停车等候通行的;
(六)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的(但必须顺道借道通行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
(四)遇有行车方向的路口阻塞时,仍然进入路口的;
(五)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盖车辆号牌的;
(六)双手离把或者单手驾驶二轮摩托车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掉头或左转弯的;
(八)驾驶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还应当暂扣车辆或者滞留行驶证,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三)在划有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车的;
(四)在中心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跨线超车、压线行驶的;
(五)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
(七)前方受阻,不按规定依次等候,争道抢行的;
(八)逆向行驶的(包括在非机动车道上和人行道上逆向行驶);
(九)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十)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的;
(十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