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驾驶二轮摩托车应当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等候通行;
(五)不准双手离把驾驶或者单手驾驶二轮摩托车;
(六)不准驾驶排气量250毫升(含)以上的二轮摩托车。
第二十二条 二轮手推车、三轮人力车、三轮轻骑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后三轮农用机动车、手扶拖拉机不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通行的路段或区域内行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道路上或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上,不准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借道通行的除外);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或非机动车道有障碍物无法通行时,可靠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行驶;
(三)按顺行方向靠右侧行驶,不准逆向行驶;
(四)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但可以带一名学龄前儿童,儿童必须坐在安装牢固的儿童座椅内),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必须遵守行人通行规则,并要下车推行。
第四章 行人与乘车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的,可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1米宽度内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下通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没有人行横道的,必须直行通行;
(三)不准穿越隔离设施进入车行道和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借道通行的除外)或者向过往车辆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准在立交桥、高架桥上行走或逗留。
第二十五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在车行道上临时停车时必须从机动车右侧上下车,不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二)乘坐公交车必须在站点上下车;
(三)不准往车外抛扔物品;
(四)不准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和正面骑坐,不准撑伞。
第二十六条 客运车辆、出租车辆站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上下车时应当避让来往车辆,并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