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车型分道行驶的道路上应当划设明显的路面文字标识、交通标线,并保持清晰。
第十八条 借道通行的机动车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进入其它道路,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借道通行的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必须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借道原因消除后尽快驶回本道。
第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距离人行横道50到30米或路面划有菱形人行横道预告标示的地方,应当减速慢行;遇有放行行人信号灯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过往行人,让行人先行。
不准机动车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行驶,但必须顺道借道通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
(二)驾驶时不准吸烟、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手机、寻呼机信息;
(三)不准在人行横道和网状线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四)驾驶时不准往外抛扔物品;
(五)在划有中心单实线、双实线的道路上,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
(六)遇有行车方向路口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八)不准穿插、超越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
(九)不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
(十)不准在划有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线路段或者设有禁止停放标志的路段停车;
(十一)不准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
(十二)不准逆向行驶(包括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逆向行驶);
(十三)不准违反行驶速度规定;
(十四)不准违反车辆灯光使用规定;
(十五)不准违反禁令标志掉头或者左转弯。
第二十一条 驾驶客运车辆、出租车辆、二轮摩托车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路线行驶,在设置站点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在中途站点停车上下乘客完毕应当迅速驶离,不得停车候客妨碍其它客运车辆进、出站;
(二)出租车辆在设置站点的路段上应当在站点上下乘客;在未设置站点的路段上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