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限期拆除架空管线的通告》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深城管[2003]56号)
为贯彻执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加强深圳市城市垃圾管理,控制环境污染,规范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及相关设施建设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先向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或预审、核准后,方可进行:
(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就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问题征求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经过市城市管理办公室预审;
(三)设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业务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过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准;
(四)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审验后发放;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经过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核准。
二、到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办理预审、核准、审验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征求意见应提交:
1.申请书,说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处理技术等;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审应提交:
1.申请书;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