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直机关
公务员临时岗位津贴制度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9日 深人薪[2003]2号)
现将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发放临时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务员岗位津贴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一)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1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 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日岗位津贴,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三、2001年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统一发放岗位津贴,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退休人员综合补贴;分流培训教育人员在国内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和待业期间(一年内)发给岗位津贴。
四、新调入或录用的工作人员,除新参加工作的在试用期间发放试用期岗位津贴外,其他人员从起薪之月起按其实际职务(岗位)发放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