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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隔离控制期限为:从实际隔离之日起两周时间。如果在第一个隔离控制期限内有新发病例出现,应该自新发病例出现之日起,继续延长一个隔离控制期限,直至在一个完整的隔离控制期限内无新发病例出现。
  (三)对隔离控制区实行一个隔离控制期限后,如无非典型肺炎新发病例出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对该区域的隔离控制。对较大的隔离控制区域,应根据疫情控制效果分期解除隔离控制。
  (四)对隔离控制区解除隔离控制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一周随访。
  三、隔离控制的办法
  (一)隔离控制区应有明显标志,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出。要绝对禁止密切接触者离开隔离控制区,对于确有必要进入隔离控制区的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要做好防护工作。要严格限制隔离控制区内的物品运出。
  (二)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隔离控制区划分为若干小隔离控制区域,并保证各个小隔离控制区域内的人员之间不发生接触。在各个小隔离控制区域内,应尽量避免被隔离人员之间相互接触。可视具体情况在隔离控制区内专设一隔离区域,用于安置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较密切的被隔离人员。
  (三)对隔离控制区内的垃圾实行集中管理,并按照医院垃圾处理有关规定消毒处理后,使用专车运出。
  (四)隔离控制区内要做到每日至少全面消毒一次,隔离人员活动的公共区域每日消毒应不少于两次。具体参照《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南》的要求执行。
  (五)隔离控制区内所有房间要加强自然通风。
  (六)被隔离人员要每日测量体温并有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对体温超过37度者要加强观察并询问相关呼吸道症状。使用专车将体温超过38度或有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的被隔离人员送往医院诊治。当多人共用一支体温表测量体温时,必须保证每人使用后进行消毒,再转第二人使用。
  (七)有关工作人员的防护按照《北京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防护和服务保障工作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四、对有关场所的隔离控制要求
  (一)医院
  1.停止门诊工作,不再接收新的住院病人。
  2.对原非典型肺炎病房进行彻底消毒后停止使用。
  3.确诊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医务人员和住院病人转入定点医院;患其他疾病的住院病人原则上继续住院治疗,并按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曾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应停止工作,并在专门区域内实行隔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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