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乡土人才开发管理机制
(一)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乡土人才开发管理机制。把乡土人才的规划、开发、管理等工作纳入县(区)、乡(镇)政府和县人事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中,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内容。县(区)、乡(镇)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乡土人才开发工作。乡土人才比较集中的县乡,可建立乡土人才协会,发挥协会凝聚乡土人才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乡土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体系。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加快乡土人才开发的政策措施。支持乡土人才兴办个体私营企业,鼓励乡土人才创办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承包试验田、山林、滩涂,以技术、产权、资金入股等形式,兴办股份合作制经济和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中小型亏损企业,在政策上要保证其合法收入。对获得乡土人才证书的人员,在农村扶贫贷款、信贷、税收、智力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优秀乡土人才可推荐参加各类专家的选拔,符合条件的,在政策上千视同仁。
(三)建立农村人才市场,促进乡土人才合理流动。结合州(地市)、县(区)实际,建立与完善人才市场,开设乡土人才交流服务项目,提供乡土人才需求信息。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组建乡(镇)人才交流服务站,集乡土人才的培训、交流、配置等功能于一体。充分利用农村集贸市场交易的机会,兴办乡土人才集市,加快乡土人才市场化配置的进程。各地区特别是海东地区和格尔木市要结合乡土人才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快建立乡土人才市场,健全市场服务功能,实现与西宁地区人才市场的联网。同时要注重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和科技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为农牧区科技项目的实施提供适用人才,为乡土人才提供技能培训、绩能评价、职称申报等综合性服务。
(四)加大对乡土人才开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乡土人才资源开发的资金投入。经费筹集上,可采取政府投一点、集体筹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为乡土人才的培养、培训、使用、引进和表彰奖励提供经费支持。各行业举办的有关培训班,要注意吸收乡土人才参加,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有关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优秀乡土人才一定的学习资料补贴费和国内外学习考察费。各级农、牧、林、水利、科技、教育等部门要经常组织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下乡”活动,实地指导和解决农牧业生产中遇到的科技难题,帮助乡土人才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对乡土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