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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我省农牧区乡土人才开发意见的通知

  乡土人才开发,要围绕农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立足本地特色农牧业的发展,确定乡土人才开发的重点领域,提高乡土人才的整体素质和实用技能。
  (一)建立乡土人才数据库。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以乡(镇)、村为单位,根据乡土人才的范围和条件,广泛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乡土人才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其专长分类建档立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制定乡土人才开发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乡土人才开发纳入整体人才开发规划,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人才资源现状和本地区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乡土人才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乡土人才开发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量化乡土人才队伍的发展规模、培训教育、考核指标,把乡土人才开发纳入到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培养。广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充分利用职业学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农机站、草原站、兽医站的技术和设备,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技术培训;推荐、选送部分优秀乡土人才参加全省农、林、牧等系统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班”学习;选送优秀的乡土人才进入省内大中专院校进修学习,或到国内外发达地区进行先进技术和关键技能的短期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党和国家有关农牧业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现代农牧业技术和世界农牧业科技知识,以及结合我省农牧业发展而重点推广应用的各项实用技术。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乡土人才接受科技知识的能力、应用新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引导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组织能力。
  (四)做好乡土人才的技术认证工作。凡符合乡土人才范围且群众公认的人员,由县(区)人事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青海省乡土人才证书》。乡土人才所从事的专业(工种),符合技能鉴定站要求的,均可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鉴定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要打破身份和年龄界限,进一步加强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乡土人才,在使用上等同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
  (五)加强乡土人才的考核工作。对乡土人才的考核,由县(区)人事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从德、能、绩三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是考核乡土人才热爱家乡、遵纪守法、应用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规律致富、积极带动其他农牧民脱贫致富、安置富余劳动力就业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实绩效能。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才能突出的实用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为乡(镇)工作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注销乡土人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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