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三月)
为进一步搞好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完善政策,稳步扩面
(一)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号)规定执行。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社区服务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职工参保和费用报销。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地区及困难企业,可采取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将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加强基金征缴,严格基金管理
(一)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保工资”与“保医疗”的关系,确保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拨付;财政转移支付的医疗保险资金必须用于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挪用。同时,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基金的支付范围,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与监测,对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补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金等分别建帐管理,专款专用。并要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建设,对各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必要的监控,确保基金安全。
三、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