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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各地应尽快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贷款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积极予以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有关工商管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毕业生人数和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经费,满足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要把就业指导课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求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凡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也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帮助其就业。
  五、加快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大中专学校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体制改革,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逐步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使毕业生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要加快专科(高职)、中专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进行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至停止招生。
  六、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各地要根据我省及当地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先发展产(行)业对毕业生的需求状况,制定优惠政策,将市场配置和组织选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进和吸纳所需的毕业生。凡外省籍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各地可先办理接收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对我省紧缺专业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帮助他们尽快落实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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