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经[2003]137号)
各区县建委、计委、规划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以下简称价款支付),是指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单位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发包单位按照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
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缓建有关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必须进行变更的,应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