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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的通知

  四、医疗机构要安排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从事非典各类病人的诊疗工作。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保安力量,以满足救治任务和隔离监控工作的需要。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首诊负责制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做到判断准确、施治科学、处理及时。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治、拒运非典各类病人。
  五、非典病人的医疗费用应按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执行。农民和城市困难非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政府对收治医院实行财政补助,各医院决不能因费用问题而延误诊治。非典病人要服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医疗救治工作。病人所在单位要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落实非典病人的各项待遇,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
  六、实行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在非典各类病人诊疗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措施得力、落实到位、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诊疗非典各类病人中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病人延误诊断治疗、脱离隔离监控传染给他人造成疫情扩散的,都视为拒绝执行防治非典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当事医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执业资格、撤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首诊负责制的落实,各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监察机构、定点医院、设有发热门诊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加强监督监察,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要认真调查,一经核实要严肃处理。
  省防治非典领导小组举报电话:(0531)2960573,2960025。省卫生厅举报电话:(0531) 626192,2626211(夜间、节假日)。
  附件:《刑法》中关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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