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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规发[2003]21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我们对2002年7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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