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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巩固提高阶段(7月至9月)。
  在集中清理整治的基础上,为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和回潮,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尤其对问题多发区要反复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顶风而上、拒不改过,继续从事无照经营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措施,加强经常性查处取缔工作,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
  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显著、管理制度健全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查处效果不明显或疏于管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有关政策措施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开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帮助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对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处已确定拆迁但尚未拆迁区域,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提供者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经营者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短期营业执照。不得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三)本市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在社区内从事个体自行车修理、修鞋、理发、小百货、服装裁剪以及其他不需要许可审批的便民服务项目,有固定经营场所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取得经营场所证明的,在不扰民、不影响交通、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出具函件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为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集中清理整治无照经营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处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经营场所内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在集贸市场以外流动无照商贩的查处取缔;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容留无照经营的违法建筑问题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对为无照经营提供房屋和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在执行《办法》和本意见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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