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
(市工商局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坚决查处取缔各种形式的无照经营行为,彻底清理无照经营聚集场所和地区,遏制无照经营屡禁不止的局面,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根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工作重点
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城镇繁华地区、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违章建筑、违法出租房屋等无照经营聚集、多发的地区和场所。
集中整治的重点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厅、电子游戏、洗浴和美容美发;餐饮;食品制售;出售书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成品油、煤炭及其制品;制造、运输和销售化学危险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无照经营情况调查摸底,将无照经营多发区和多发行业列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三、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工作的时间,从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底。
(一)集中清理整治阶段(3月至6月)。
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各许可审批部门要依照《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查处取缔。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房屋出租者要收回出租房屋。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无照经营聚集区、多发区,有关区县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彻底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反弹。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下大力气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彻底整治无照经营聚集区和多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