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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失效]

  通过治理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既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艰苦复杂的任务,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为此,各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持清醒头脑,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抓好此项工作,各级建委、规划、公安、监察、财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土地市场建设
  除巩固建立健全六大基本制度(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外,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统一各类园区用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精神。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使用必须统一规划、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园区及其他土地的供应不允许将已批准征用而未落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土地与招商引资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园区内经营性用地以及原工业用地、学校用地和其他用途的土地转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实行商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除市政府招商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外,从今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市)都要根据当地土地自然经济供给能力以及市场对商业、房地产用地的需求,科学预测房地产、商业等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编制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国土房管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计划必须对外公示并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同时纳入土地储备库整治成熟地。原则上不再非计划供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非计划用地的相关手续。对公布的地块由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整治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中,要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营业执照、信用业绩。对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久建不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供应土地。对于上一个项目未完成工程50%的,原则上不能供应土地。
  (三)实行积极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供应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规定建立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并按城(镇)总体规划建设时序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整治后对外公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所签协议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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