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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二、深入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价调发〔2002〕274号)要求,深入开展对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越权设立项目、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严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换名目收费,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收费;严禁凭借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在农业生产供水方面,要进一步改革农业用水计费办法,逐步推行按用水量计收水费,杜绝基层政府或组织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农民没有用水而收取水费、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截留或挪用水费收入等行为。在电价方面,坚决制止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在农机服务收费方面,坚决杜绝超标准收取农机跨区作业服务费、超标准收取农机监理费以及面向农用车辆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行为。在农民建房收费方面,除规定的证照工本费外,取消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专项治理,全面规范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和农民建房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三、健全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对农村的价格信息服务。围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强化价格监测、农产品成本调查等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对国内外市场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改进农村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农村价格信息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合理制定和发布粮食、烤烟、蚕茧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政策,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四、健全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完善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农村物价监督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和《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县级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2〕15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稳定县级物价监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及行政村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聘请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或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作为涉农价格和收费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继续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作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进一步扩大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加强对公示的动态管理和督促检查,做好公示内容的规范和更新,使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为一项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加大对群众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步形成涉农价格收费公示、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三管齐下”的社会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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