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
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山东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2002年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地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作为在农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2年底,全省共设立公示牌(栏)93703个,发放公示手册718.3万册,行政村、乡(镇)、部门公示率分别达到97.8%、100%和99.5%;设立乡(镇)物价监督站1273个,聘请农村物价义务监督员59945名,初步建立起以公示制度为主体,以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为基础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基本实现了省政府提出的“年底以前要公示到所有行政村”的目标,促进了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地公示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农村物价监管力量还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有的地方乱涨价、乱收费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突出表现在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农村教育、医疗服务收费等方面。为巩固税费改革和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巩固税费改革和涉农价格收费清理整顿成果。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省委、省政府明令取消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以及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期间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农村教育、医疗、药品、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电信、畜禽防疫、农技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严肃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和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严把收费项目审批关,不得再出台任何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价格政策和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降低部分经营性服务成本和收费标准,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各项不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