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环保局对主城区工业炉窑粉(烟)尘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工业粉(烟)尘污染源的污染控制工作和执法检查;对治理后的工业粉(烟)尘稳定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验收。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控制的实施工作。
  四、关干严格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防治主城区餐饮废气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和北部新区城区,渝北两路城区、巴南鱼洞城区、北碚城区、北温泉镇城镇区域内所有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和污染扰民的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二)执行标准
  控制范围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控制目标
  2003年完成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招待所的餐饮废气污染治理任务的50%。
  2004年全面完成控制范围内所有餐饮废气污染治理任务。
  (四)控制措施
  1.市政府颁布关于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的规章,将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建设的环评审查意见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才颁发营业执照。新建餐饮业要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餐馆、酒楼、宾馆、招待所等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在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餐饮废气排放的达标治理;未完成废气限期达标治理任务,逾期不达标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