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办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主城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实施工作。
三、关于严格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实施方案
为严格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和北部新区,渝北两路城区、巴南区鱼洞城区、北碚城区、北温泉镇城镇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
控制范围内工业企业粉(烟)尘排放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
(三)目标任务
2003年完成工业炉窑及工业企业粉(烟)尘限期治理任务的60%。
2004年全面完成工业炉窑及工业企业粉(烟)尘限期治理任务。
(四)控制措施
1.市政府颁布关于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的规章,将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无特殊要求的以煤为燃料的炉窑要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改用清洁能源;原料煤 (同时煤又作燃料)的炉窑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治理达标不能限期改为清洁能源或治理不达标的炉窑实施停产治理或关、迁、改、调。
3.控制范围内所有产生粉(烟)尘工业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五)责任落实
1.主办单位
主城区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企业的工业粉(烟)尘控制工作。
2.协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的管理规章。
市经委督促各控股集团和集团公司完成市属以上工业炉窑粉(烟)尘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工作。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协助企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任务。
3.督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