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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原主体企业拖欠改制分流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应以货币方式清偿,原主体企业不具备货币清偿能力的,可用实物资产向职工出售方式清偿,并可按实物资产评估价值在20%范围内予以优惠。
  十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应完清被分流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原主体企业已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所对应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可根据企业类别的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再就业部门认定的“一类企业”由原主体企业负责清偿;再就业部门认定的“二类企业”和“三类企业”由同级再就业基金予以清偿。其他人员由原主体企业与改制分离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并办理有关划转手续;原主体企业与改制分离企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原主体企业承担。
  十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进入改制分离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改制分离企业与其重新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分离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并于劳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十三、改制分离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和原主体企业清偿拖欠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所得,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组建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并转为新企业的股权。
  十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授权经营企业所属大中型企业和市级直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或单户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
  十五、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授权经营企业应对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其中“三类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产权主体多元化情况由同级经贸部门认定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分离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原主体企业再就业企业类别由同级再就业办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
  十六、改制分离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改制分流方案、公司章程、职代会决议、“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产权主体多元化认定证明、吸纳富余下岗人员认定证明、主体企业再就业企业类别认定证明、吸纳富余下岗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再就业部门、金融部门、工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工商登记申请;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向同级再就业办提出清偿拖欠社会保险费申请向金融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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