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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改制分离企业可用原主体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改制分离企业已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可按照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自愿的,也可按改制分离企业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其补偿办法和资金来源和未进再就业中心职工一样;改制分离企业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由原主体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视同),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可用原主体企业实物资产向职工出售方式支付。职工购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在20%范围内予以优惠。
  七、改制分离企业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原主体企业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可以列入当期损益减少的国有资产,可以冲减原主体企业的国有资本。改制分离企业支付完各种改制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可由原主体企业向改制分离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改制分离企业向原主体企业租赁或转为对原主体企业的债务等方式处置。
  八、改制分离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增加容积率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用于弥补职工经济补偿和清偿各种欠费的不足;需要改变用途和增加容积率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原用途和原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改制企业职工有关费用,补足后的结余部分应依法缴纳。改制分离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已出让上地,可继续以出让方式使用,原主体企业或授权经营的控股(集团)公司应与改制分离企业及时办理土地分割、变更手续,并不再向改制分离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
  九、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分离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制分离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离重组的改制分离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并与原主体企业协商可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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