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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一)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问题。重点是用地单位擅自与农村集体组织签订“征地”、占地协议圈占集体土地,未经批准转让、联营联建或自行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而按商品房销售,集体土地入市或以旧村改造名义将集体土地作价入股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各种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行为。
  (二)集中清理一些地方违规设立各类园区,用地不规范的问题。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修改规划、扩大用地规模,或未经批准设立各类园区乱占土地和越权批地、供地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土地牟取暴利“寻租”的违法行为。重点是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非法转让、买卖土地,国有企业“腾笼换业”、“退二进三”后其划拨土地未经批准私自转让交易等违法行为。对越权批准圈占集体土地的非法行为要作出严肃处理。
  (四)严肃查处个别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问题。重点是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处置,违规擅自调整或变相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未按规定收缴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土地收益,擅自批准减免地价;对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不依法处理,以罚代法或干扰土地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认真把握整顿规范的政策界限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建设项目用地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26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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