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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3)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章制定活动;
  (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实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规定其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六)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合理确定部门职能,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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