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屠宰场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推广生产消费冷却肉,制定鼓励无公害基地品牌肉上市的优惠政策。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完善全省城市及重点县城生猪“瘦肉精”检测点的规划和建设,做好生猪屠宰厂(场)和规模饲养场(户)“瘦肉精”的抽检工作。
(六)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做好全省生猪“瘦肉精”检测点的计量认证,完成全省城市和定点县城检测点的计量认证工作。
(七)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负责加快推进城市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的建设,建成并认定一批无公害商品猪生产基地、无公害奶牛生产基地、无公害商品禽蛋生产基地。
(八)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全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做好与江西、浙江等省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购销的管理协调工作,并由省农业厅、经贸委与江西、浙江两省对口部门签订生猪购销协议。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对规模奶牛饲养场鲜奶抗生素、规模养禽场禽类产品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的检测,依法处罚和销毁检测超标的产品。
(十)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乳品生产企业购进生乳原料、鲜奶成品卫生质量自检和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上市乳制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工作。
(十一)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对规模饲养场生猪、奶牛、肉牛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的监控管理,制定要求饲养场实行自行接种疫苗的强制性措施,加强检测工作,淘汰检测呈阳性的牲畜。
(十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市场销售畜禽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包括酒店、学校、食堂等单位)畜禽用肉的安全质量管理,监督企业完善进货索证、台帐登记制度。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街头早市经营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集贸市场经营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
(十三)由省科技厅负责、农业厅配合,组织开展奶制品中抗生素残留快速低成本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研究。
(十四)由省农业厅、经贸委、卫生厅共同制定生猪及其产品从饲养到屠宰、零售环节质量卫生安全全程跟踪管理办法。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财政厅、质监局、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法制办、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目标:23个市城区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硝酸盐超标检出率分别控制在5%以内;主要水果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