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竹林、经济林及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租赁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稳定,在本次改革中经确权核实,优先予以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书。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发换林权证;凡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也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坚持“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集体山林属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村民均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凡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要求的村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证,确保“耕者有其山”。凡将集体山林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所得收入应大部分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
(三)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提倡联户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创建股份制林场或企业原料林基地。
(四)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均应予维护,不得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以安定人心,取信于民。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实施“阳光作业”,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做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