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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闽政[200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集体林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大部分集体山林仍由集体统一经营,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改革实践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用3年的时间,全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
  (二)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必须及时开展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以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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