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手续,不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地管理费或手续费按有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四)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已签订征地协议(用地协议),并已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不再支付;未支付的,参照《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
(五)土地出让金中包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五(七)通一平费用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予以扣减。
(六)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完善审批手续后,对原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减免农业税。严禁各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一)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遗留问题较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国土资源、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规划)、林业、乡镇企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查,规范建设用地行为,共同做好处理工作。严禁各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用地的违法行为进行重复或交叉处罚。各级财政应根据处理违法用地的工作量拨给相应的经费,以保证该项任务的顺利开展。
清查处理和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必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03年12月31日之后清查处理的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建设用地单位依照本意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缴清有关用地费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在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三)严禁弄虚作假,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非法用地行为不得搭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而批准办理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各地不得直接以罚款、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