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三)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
2.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查意见》;
3.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设区人民市政府的请示;
4.用地情况汇总表;
5.立项文件或计划部门的认可意见;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确认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勘测定界图;
8.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报告和有关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
9.建设项目违法用地情况认定表;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记录表;
11.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用地协议),或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对土地补偿已到位、无异议的说明;
12.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章认可;占用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核发的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有关费用
(一)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现行的基准地价或出让金标准,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时收取。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金按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同等级别的基准地价下浮幅度的低限收取。
(二)工业和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应按水田3000元/亩、旱地2000元/亩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的地类认定以1996年10月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占用的耕地原属(现属)基本农田的,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办理基本农田调整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当地没有条件划补基本农田的,可以按每亩300元的补偿标准实行易地划补。耕地开垦费全额上缴省耕地开发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