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
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闽政[200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1997年全省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1998年对清查出来的大多数违法用地进行了处理,并完善了用地手续。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地仍有一些违法用地未得到妥善处理。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各类违法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的范围和对象
凡发生在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即1999年1月1日以前的下列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少批多占)行为,在1997—1998年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时未得到处理的,均列入本次处理的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二、依法处置违法用地行为
(一)依照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退出土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出土地。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