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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所有要求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且同时具备下列第一款和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户籍;
  (二)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后两个学年在我省就读;
  (三)考生本人小学或者初级中学在我省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我省。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考生本人在我省有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或者属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四、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但限定报考本科第二批和专科(高职)学校。
  第七条 各级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各级地方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厉打击买卖户籍行为。对伪造或者涂改户籍、学历、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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