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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爆破器材仓库由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检查,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储存仓库经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检查同意,报地级公安机关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后核发《贵州省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保管、守护人员,严格24小时守护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库房必须设立定量、定员的警示标志,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和超数量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个人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向运达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长途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专车运输,运载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要求,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运载车辆必须设置危险标志,运输途中不得在城镇、居民聚集地、油气站、桥梁等重要地段滞留,严禁敞棚运输和将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混运。严禁无证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同时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严格实行一车一证,运达目的地后《爆炸物品运输证》及时交回发证机关,需多次运输的,运输证上的总量,不得超过购买证上审批的总量。
  第十七条 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可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十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应当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原件。特殊情况使用传真件时,须经发货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盖章,在注明确认时间起的5天内有效。
  第十九条 严禁无《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使用民爆器材。申请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县级公安机关依据以下基本条件审核发证:是合法的企业,需要长期使用民爆器材;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持《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作业人员。对外承接爆破工程的专业爆破企业,还必须有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使用民爆器材企业的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必须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查,按照国家《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由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并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年度审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省公安厅组织培训、考核,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省公安厅审批发证,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公安部审批发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年度审验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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